部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土地管理局陕地国发<1989>27号《转发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参考。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转发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9年3月20日陕地国发<1989>27号)
铁路沿线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用地是一项特殊用地,点多、线长,用地面积数量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往往因乱占乱用土地发生纠纷,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扩能建设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
省局同意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
一、各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铁路土地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顾全大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对以前存在的问题,要妥善进行处理。
二、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做好宣传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土地管理政策和规定。要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性措施努力做好工作,管好铁路土地。
三、国家有新规定时,执行新规定,请各地将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省土地管理局。
郑州铁路局西安铁路分局、郑州铁路局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
(西铁分地(88)164号安铁分地(88)099号)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用地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扩能建设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铁路用地,十分重要。
但是,多年来在铁路用地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铁路用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在铁路站场、沿线两侧乱占滥建,在禁耕区内拦河筑坝,挖沙取土,挖塘蓄水,开垦耕种,砍伐防护林,破坏植被,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建设的发展。
为保证铁路建设和运输安全,把铁路用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铁路用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划拨给铁路部门的站场、线路、场、段、给水及其它运输生产用地,以及解放时接管的铁路地产,均属铁路用地。铁路用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铁路。铁路用地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令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省内铁路用地,由西安、安康两个铁路分局,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用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铁路部门应在已核准的铁路用地埋设地界标。
凡属地界不清、权属不明的,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应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三、铁路用地管理是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组成部分。西安和安康铁路分局及其基层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其业务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和监督,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权。
铁路用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政策、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铁路分局的用地管理细则和工作制度;
3.负责辖区内铁路用地使用权管理、地籍管理,及时完成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
4.负责铁路用地的监督检察,处理违章占地事件;
5.负责新建铁路征地的竣工验收工作;
6.总结推广铁路土地管理先进经验,积极引进现代科学管理技术;
7.完成铁路局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征求铁路部门意见,充分注意铁路的发展,把已批准的铁路发展用地规划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对铁路扩建用地给予预留。
铁路附属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铁路用地规划应报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五、国家对铁路用地实行重点保护。路内、路外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铁路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铁路用地。
凡在铁路附近占地拦河筑坝、修建公路、电力、采石场等,为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修建单位必须与铁路部门事先协商一致后再施工。
现有水利、电力、公路、设施等,如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应尽快加固、整治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解决。
六、铁路站场和线路两侧依法留用的铁路土地,农民已耕种的,可以继续耕种,但不得侵入规定的禁耕范围,已经侵入的应退耕。农民承种铁路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严禁修建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农作物。
铁路建设需要收回农民承种的铁路土地要提前一个种植季节,尽量让群众收获后再使用土地,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的回收工作。
收回农民耕种的铁路土地时,铁路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青苗的付给一年青苗补偿费。
七、凡路外单位、个人和路内集体单位或个人,已占用的铁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影响铁路设施,铁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的,应限期拆除。否则,铁路部门可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82年以后未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同意占用铁路土地的,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经国家核准报废的铁路站场、线路及其它用地,应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由铁路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移交手续。
3.对因市政建设已占用的铁路用地,可按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八、路内、路外(包括外局)的单位或集体企业和个人,凡使用占用铁路土地的,都应接受铁路土地部门的管理。
九、其它建设单位需要使用铁路土地时,应按国家有关调拨规定办理。
十、奖征办法:
1.对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法规、法令,在使用、管理、保护铁路用地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同违法占地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2.凡利用铁路土地非法建房出租、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3.未经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占用铁路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被占铁路用地外,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4.对铁路土地管理人员,越权同意占用铁路用地者,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处理。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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