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42:43 70 人看过

一、入世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今年我国入世谈判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内容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其势必对我国入世前后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了解其基本要求及我国现有商标保护制度与之的差距,对我国企业入世后更好地保护和运用自己的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TRIPS的实体内容为三类:一是基本原则;二是最低要求;三是一般要求。前二类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或达到的,第三类成员可选择适用。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的建立应当说是颇有口碑的。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诞生,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到1999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居世界前10位,标志着我国商标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由于善于汲取各国商标法的有益经验,不断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标立法和执法,规范商标法律行为,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但是,相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我们认真审视现有的法律,按照TRIPS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以缩短现有法律和该项协议之间的差距。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曾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与TRIPS的要求相比,《商标法》还应完善如下规定:(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直接纳入商标法。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有限。(2)增加对商标行政终局确权的司法审查。我国目前商标确权的终审权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TRIPS要求的司法审查监督。(3)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目前只在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解释中作了一些规定,与TRIPS的要求差距较大。(4)增加对优先权的规定。此外,还应强化损害赔偿措施,增加展览会的临时保护等等。总之,我们要尽快修订已有的法律,加快制定新的法律,以缩小与TRIPS的差距。

二、我国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社会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面临入世的挑战,这种潜在的危机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严峻现实。

在商标领域,许多企业只重视利润,整日忙于生产经营活动,待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红火起来后,才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创下的牌子却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虽然这可以通过提请注册不当等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但毕竟耗费企业的许多精力,有时甚至成为影响企业重要市场运作中的关键一环。例如我所代理的“联通”商标案就是很好的说明。“联通”商标被他人抢注,而当时联通公司的海外上市也在加紧运作,因此能否在上市之前夺回“联通”商标的所有权竟成为其上市进程中的非常重要的环节。当然,最终我所圆满完成了这项代理业务。同样,当我国的名牌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早已被外商抢注,迫使我国企业在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时,或重金买回或改名换姓,为再创声誉而付出高昂的代价。而这种被抢注的遭遇在互联网的域名注册中再度出现,诸如同仁堂、全聚德、红塔山等都被他人抢注。再就是我国许多知名品牌在合资中不注意保护自己已有的知识产权,不是夕阳西下,就是被打入“冷宫”。其中最有名的例子当属“美加净”商标。这个曾家喻户晓的名字在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便被打入“冷宫”而由“露美庄臣”取而代之。虽然后来厂家认识到了其老商标的价值而又买回了“美加净”,但却付出了巨额的代价。此外,有些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滥用其商标许可权,而且不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使其商标的信誉逐渐下降。

面对TRIPS的基本要求,我们亟需扭转上述不利的局面,为迈向WTO扫清障碍。

三、企业面对入世应采取的商标保护策略

从上述不利的形势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另一面,即发达国家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是如何充分运用其商标战略的。我国企业应积极汲取上述商标保护不力的教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商标保护策略,使商标战略成为企业开拓市场的有利武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是WTO的要求,更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根据我们业务中接触的案例,建议企业从确权、维权和用权三个方面来制定自己的商标保护策略。

确权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在法律没有确定你的权利之前,一切保护便无从谈起。因此,企业在制度创新中应制定相应的品牌战略。在投入广告宣传之前注册商标,以免为他人作嫁衣。在注册商标中,应对注册用商品或服务的种类、项目仔细斟酌,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化的需求,又不要造成商标资产的闲置和浪费。总之,应根据法律,全面、及时、经济地确定申请并力争获得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不要旁落他人。

维权是指在获得权利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被侵害或丧失。首先要使已经获得的权利继续有效,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商标的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被依法撤销;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到期前6个月或在延展期内要办理续展。其次权利人应依法制止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用权是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所在,知识产权贸易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使用的集中体现。企业可以在市场化的运作中,充分运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以获得最大的收益。如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获取一定的收益;商标所有人还可以商标权作价出资入股;商标权还可以作为质权出质,等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要注意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而不要支付冤枉的转让或许可使用费。

总之,只要我们真正树立了知识产权意识,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处处运用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那么我们就可以变不利为有利,在国际化、网络化的经济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作为一家大型的国有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我们愿意凭借自身多年的经验积累,在新的世纪里,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尽一分绵薄之力,与企业一起共同面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共同促进新世纪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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