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未满3岁的孩子在爷爷陪伴下在小区里玩滑梯。孩子在前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脚,摔倒时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经医院检查,其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4针。孩子家长吴先生夫妇认为,该滑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物业公司已经在游乐设施旁边张贴了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至12岁儿童使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解释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官指出,该滑梯并非物业提供的游乐设施,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负责该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并无证据表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此外,该滑梯明示要求3至12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吴先生的孩子绊脚摔倒以致磕碰受伤之时,尚不足两岁半,其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之外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一、高空坠物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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