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2、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检查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我省推行工程招标代理制度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有的存在着人员和管理不到位、代理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规避监督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根据省建设厅《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整顿。专项整顿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严肃查处和纠正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强化监管,树立行业新形象,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整顿范围
本省依法取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甲级、乙级、暂定级代理机构,以及外省进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三、整顿重点
(一)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机构未按《公司法》组建,或者名义上按《公司法》成立,但存在产权不清,未按公司章程运作,人事、财务不独立,或者与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存在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熟知或不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机构设置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办公场所和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
(二)市场行为:规避监督,私招滥雇;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等。
(三)工作质量:不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超越合同委托的权限开展代理业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达不到规定的深度或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因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工作中断或延期,招标档案资料归档不完备、不及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差,服务意识不强,存在吃拿卡要的行为。
四、整顿安排
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至9月)为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围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引导企业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以及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等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目标和措施,全面部署整顿工作。整顿方案要求2004年7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引导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注重培育示范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一对当地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摸清本地所有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现有人员、内部建设、市场行为、工作质量和业绩(从2002年至2004年6月30日)等基本情况,建立机构和人员的台账,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整顿工作。
(四)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投诉举报工作,要通过向企业印发评议表或聘请监督员等方式,全面了解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强化社会的监督。
(五)要依法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人员达不到资格条件要求、脱钩改制不彻底、内部管理混乱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特别是在整顿规范期间顶风违规或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代理机构,要予以通报,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部或省建设厅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取消相关责任人员从业资格。
对外省进冀代理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清理出河北建筑市场,并向机构原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要依法进行。
(六)要把提高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作为工作的重点,督促机构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培训,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各市在对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时,还应当针对机构存在的体制、经营、管理、工作质量等影响机构发展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代理机构要依据本通知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地归纳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写出整改报告,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检查表》。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对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要责令重新自查自纠,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代理业务。
(九)省建设厅将对各市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同各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联合检查督导。
(十)第一阶段结束后,各市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建设厅,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以及查处情况等内容。
第二阶段(10月至11月)为现场检查阶段。
(一)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经集中培训后,进行抽查,统一抽查内容和标准,分阶段、分片区随机对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顺序按甲级、乙级和暂定级进行,检查方案另行印发。
(二)周密组织,保证检查的质量。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放过、问题得不到纠正不放过、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不放过。
(三)检查将采取实地查验、询问、座谈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其中,对招标代理工程档案资料重点检查2004年的工程,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全部检查,正式等级代理机构抽查不少于10个(应分别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招标档案资料),凡有举报的项目必查。
(四)进一步落实检查责任制,对存在问题未发现或者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与各市建设局交换意见,召开讲评会议,并写出检查工作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12月)为处理和总结阶段。
省建设厅将汇总检查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档案,并作为机构资格复审的依据,召开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总结大会,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整顿工作,作为规范招投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制。
(二)坚持整顿和规范并举的原则,结合推行招标投标的三项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招标投标的影响,研究建立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据库,开发和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四)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禁止设立障碍,限制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当地。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利用职权指定和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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