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硝烟弥漫战场。
在12月10日由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举办的第三届知识产权、标准与反垄断国际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王XX如是描述当下的互联网行业的竞争。
王XX介绍,近几年来,法院审理的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已经有一百多起,涉诉公司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所有互联网公司;诉讼标的也由最初的两百万元上升至亿元;从法院受理的地域范围来看,也已由北京向上海、广州扩散,目前也开始向内地蔓延。
屏蔽视频广告多定为不正当竞争
缘何互联网领域会成为不正当竞争频发的行业呢?
王XX分析: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商业模式更迭非常快,竞争非常激烈;在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认识处于雾里看花时,互联网企业纷纷多头发展,唯恐被甩下高速列车。
在这种市场格局下,王XX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则还不够明晰,相关行业惯例亦正处在形成的过程中,于是商人的逐利本质属性会去不断试探法律的边界,以最大限度获取利益。
近年来,在法律受理的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浏览器企业利用技术屏蔽或者快进视频企业的广告是一种重要类型,这些宣称技术创新技术中立的产品或者服务颇得一些用户欢心,也让视频企业颇为头疼。当然,这些案件一般也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王XX表示: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技术也可以成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翻新,并披上了技术的外衣,有其隐蔽性,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仍然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
与传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王XX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强、传播快,危害后果严重。以真假开心网案件为例,虽然真开心网最终赢了官司,但是由于错失了发展时机,失去了相当的市场。
为此王XX建议,当互联网企业在遭遇不正当竞争时,当事人可以采取自力救济,当然这种救济不能超过必要范围。在司法方面,考虑到这类案件产生的危害后果不可弥补,可审慎地提起诉前禁令。
供应不足的现有法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X表示,目前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十一种类型中进行归类,因为找不到具体的禁止性规范,只能依照第二条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进行判定。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二十余年来未作修改,吴X指出,法院在审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也在大量地创造规则,比如奇虎360同百度之间的插标行为诉讼,法院就确立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这些原则有一些英美法系的特点,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供应不足的。从目前来看,这个领域最大的挑战就是抓紧立法的问题。吴X说。
当然,吴X也指出,过于细致的问题也不一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典的修改中全部体现出来,但至少要留有一些接口,通过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来解决具体的问题。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需谨慎
国内互联网行业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行业格局不断分化,BAT也不断向多个领域开疆拓土、进行战略布局。如何既维护互联网企业自发形成的市场格局,又避免垄断给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带来伤害,也成为此次论坛讨论的热点。
美国CRA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经济学家王XX表示,与传统市场不同,互联网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控制力,频繁且具有颠覆式的创新导致行业内难以真正拥有持久的市场控制力。
以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案件为例,王XX认为,在提起诉讼的两年后,腾讯旗下的微信快速发展,甚至都颠覆了该案件所牵涉的QQ即时通讯市场。为此她认为,如果不干预,给市场一点时间,让市场自行解决这一问题,效果可能会更好。
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副教授李X认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就像实验一样,目前它的实验数据还处在积累阶段。在数据积累还不充分的情况下,只能是进一步去观察和研究,只有当数据积累比较充分的时候,才能对这个行业有一个相对成熟的认识。
不过X搜网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X则持相反观点。陈X表示,在传统领域,一个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容易界定,但目前互联网产业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即顶级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产品与产品的竞争,而是生态系统间的竞争,一个产品的优势已经扩大到一个领域的领先,甚至扩展到整个上下游的优势。
在这种情形下,陈X认为如果单一从某个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去界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会面临很多技术细节的挑战,可以从一个新的视角,即从更广的范畴去衡量一个公司对市场的控制力,对于一些市场垄断行为,如果政府不作为,可能让更多非垄断的企业担心,竞争加剧的结果可能不是问题被解决,而是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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