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服务生被女顾客下药后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51:42 161 人看过

十九岁的杨某高中毕业,无合适工作,所以就去某洗浴会所作服务生,某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个女顾客,三人洗浴后要了一间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之后杨某喝了她们递给的一杯饮料,三名女性轮流与其发生关系并导致杨某突然休克,经抢救杨某脱离生命危险,但失去了性能力。

三名女子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答案是不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一般来说,强奸罪的构成要注意三点:

1、违背妇女意志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时发生性行为;

2、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3、十四岁以上妇女已“插入”为认定标准,十四周岁以下以“接触”为认定标准。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所以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话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有可能会涉嫌强制猥亵罪,所以此案中的三名女子将涉嫌此罪;因此她们是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强制猥亵致人丧失性功能,将受何处罚?

虽然说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但是却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对象;所以本案中三名女子下药后强行与杨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将涉嫌强制猥亵罪。同时他们给杨某下药的行为还属于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而且由于他们的下药行为给杨某造成的伤害已经远超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了,所以她们还涉嫌故意伤害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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