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1、作案人员一般为男性青少年,多为两人共同作案,一人开车,一人夺取被害人财物;
2、作案对象多为女性,尤其是独身行走或者骑自行车的女性,但近期有大排量摩托车手抢小排量摩托车手财物的案件发生;
3、在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偏避人少、交通便利、路况好的路段,便于作案后逃离现场;
4、作案时间一般在深夜、雨天,夏季发案较多;
5、作案手段上,用于作案的车辆的车牌有遮挡或不挂车牌、挂假车牌;
6、犯罪分子作案行动突然、隐蔽,作案后逃匿迅速,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应,对财物及自身安全缺乏保护。
基于上述特点,“飞车抢夺”案件的侦破较困难,即使破案也一般是抓现行或巡逻、守卡中查获。因为该类犯罪对社会治安和被害人具有较严重的危害性,是“两抢”的打击重点,所以对该种行为的准确定性及处理,既是打击的前提,也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据笔者收集,在《解释》公布前,司法实践及各种法律专业性刊物对“飞车抢夺”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都有各自的不同观点,总的概括为三种:
一、主张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实施抢劫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飞车抢夺”行为采用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这是危险的作案方法,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在抢夺时被害人基本上无法或不知反抗和自卫。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张以抢夺罪定罪处罚。理由是:行为人的作案方式,是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其财物,犯罪对象是被害人控制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即便是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这一危险的作案方法,有时在结果上会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但也不是行为人的主观直接故意,目的是为了作案后快速逃跑。
三、行为的实际客观危险论。这一观点是:对“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应当根据抢夺时的机动车辆行驶的速度、被害人所处的位置、财物与人身的依附程度、当时的客观环境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看该行为是否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客观上具有危险性的,不论已经或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相反,行为客观上不具有危险性,不论已经或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不应定抢劫罪,均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上述三种观点,无非是围绕行为的暴力特征、危害性展开阐述。即使在高法颁布《解释》后,由于客观上“飞车抢夺”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解释》的理解不一致,特别是对“飞车抢夺”案件中行为人有对被害人强行拖拽后抢走财物情节的,具体案件仍存在定性分歧。
根据办案实践总结,笔者的理解是:1、从《解释》的文件名、及内容理解,《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已经能准确定性为抢夺罪的“飞车抢夺”案件,“飞车抢夺”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2、《解释》中的规定,只是概括性的规定,由于理解不同,实践中存在争议不止的状况,也属正常。要彻底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财物的行为,相关因素较多,如:环境、对象、结果,是相当复杂的问题,一概的定抢劫罪或抢夺罪不合适。正确的认定是应当根据各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抢劫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定抢劫罪的就定抢劫罪,该定抢夺罪的就定抢夺罪。
“飞车抢夺”犯罪是当前刑事犯罪的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利的打击此类犯罪,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是减少犯罪率、确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笔者根据实践总结,有如下拙见:
一、宏观上,紧密结合该类犯罪特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各级党委要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飞车抢夺”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部署公、检、法依照法律规定,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专项斗争,带动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防抢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威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
(三)、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分工、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此类多发性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微观上,做到人防、物防、技防。
(一)人防措施:
1、女性夜晚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如非独行不可,在偏避的地段要密切注意自身周围的环境特点,提高警惕;
2、步行时,女性的皮包能斜背的不要单肩背,男性的手提包注意不要夹在腋窝下,尽量用手提住;骑自行车时,如包放在车筐里,包带要在车把上多绕几圈。
3、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放在包里,如遇抢夺后,不要慌张,能记住车牌号的一定记住,立即就近乘出租车或“摩的”追赶作案者,同时用手机向“110”报警,途中不断与“110”指挥中心联系,说明作案者的特征,所骑车型、颜色、有无车牌,逃跑方向、路线。如无法追赶,切记及时报警,以利追捕、破案。
(二)物防措施:
1、各级政府、各单位、住宅小区的建设者要加强基础建设,优化城市的各项环境设施,如:城市的夜光工程、路灯管理。不留防范死角,使得犯罪分子无机可趁。
2、规划住宅小区,要综合考虑治安问题,舍得投资防火、盗、抢的安全设备。建好小区后,物业管理形成严格的安全制度,如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要加强控制、检查。
(三)技防措施:
1、各地公安机关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经费保障,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建立一整套的快速反应体系,接到报警迅速出击,加大案件的侦破率。
2、加强治安联防队的巡逻,做到各条街道、小区、商业网点相互呼应,重点地段经常设卡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飞车抢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不法分子一般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结伙作案,侵害标的以金耳环、金项链、手提袋、手机、现金等为主要目标,针对街上行走的女性或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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