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里面提取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不能把放在档案里面的劳动合同拿出来,因为档案不能由私人保管,否则就变成“死档”。当事人需要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因为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两份,单位有义务提供一份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签字后,给劳动者本人一份;用人单位存档一份。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具体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存档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么企业将每月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2、合同内容
企业至少应准备三份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需要的企业还应备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集体合同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另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考试大收集/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集体合同可以在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时候起到重要的标准作用,一份完备的集体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合同内容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三)职工名册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补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必备职工名册,既可以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罚款。
2、职业名册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签收单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仅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送达劳动者,同样会面临着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2、签收单内容
劳动合同文本编号、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具体岗位、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签约时间、劳动合同签收时间、劳动者签收、备注等内容。
(五)职位告知书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位情况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
2、告知书内容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由此可见,档案里面提取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每个人的档案都是会在专门的部门进行保存的,再说当初的劳动合同自己手中就有一份,就算是不小心丢失的话要求用人单位补办也行,但是想要提取个人档案里面的劳动合同的话是没有任何的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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