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3:24 42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定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1:

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2:

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8.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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