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分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适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2019年度将继续延用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证明。针对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增设的补充证明途径:申请人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且同时近一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苏州市区已连续居住一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二,积分管理申请受理时间积分入学:2019年1月1日至4月15日。积分入户:2019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半年截止至5月15日前)积分入医:2019年6月1日至9月10日。以上日期节假日除外。申请人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请,不予受理。三,积分管理申请基本材料(一)积分入户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本人居住证原件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5、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二)积分入学基本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本人居住证原件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申请就读一年级: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如果申请人子女超过当年就读一年级的年龄,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获取过学籍号的相关证明。申请中学一年级:1、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书2、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3)积分入医1、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书原件2、本人居住证明书原件3、本人户籍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发行的户籍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原件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5、入医儿童年龄低于2岁的,申请时需要提供入园证明书。
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妥善解决我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市政府《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实施市区廉租住房政策;
(二)编制和落实市区廉租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三)代表政府出资建造或购置廉租住房;
(四)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审批和廉租住房的调配;
(五)领导市区廉租住房的经租维修管理工作;
(六)指导县级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初审及廉租住房的日常经租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申请按廉租租金标准起租。
(一)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二)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按廉租租金标准起租。家庭住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五条原居(租)住房屋因转借、赠与、不合理转让等而形成的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不可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存量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可转换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腾退的并可用于廉租住房的原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可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六)市房产局采用其它方式筹集的可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第七条廉租住房以保障居民最低居住标准为原则,一般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八条建造、购置和出租廉租住房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建购计划,由市房产局根据安置需要统一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政府和单位建购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房产局根据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中应由最低收入家庭所在单位筹集的资金,由所在单位在房改售房款中解决或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当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物价局、财政局核定。
第十二条建造、购置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维修养护资金不足的,可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解决。
第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一)承租廉租住房程序:
1.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应至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申请表;
2.最低收入家庭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明(或无业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当年有效的特困证明(或最低收入证明)、有关住房租赁凭证等证明;
3.区房产局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对申请人的收入及居住等情况组织调查,审查无误后,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局审批;
4.市房产局对上报的廉租住房申请人情况及区房产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根据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户数和可供租住的廉租住房数量,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程序:
申请将现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转换成廉租住房,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家庭,应向房屋经租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按本条第一项1、2、3的规定程序办理,市房产局对上报的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申请人情况及区房产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准予以廉租租金标准起租。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经租单位与廉租住房承租户应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对承租户的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五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产局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租家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让的,由市房产局收回转借、转让的房屋。
第十六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其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对于原租户还应按当年同类结构等级住房的租金标准重新起租。
第十七条承租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局,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原租户租金恢复至当年同类结构等级住房的租金水平。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市房产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续租期内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租金标准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租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可享受承租廉租住房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局,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原租户租金恢复至当年同类结构等级住房的租金水平。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十九条苏州市市区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标准由市房产局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条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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