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来发生的债务可以债务加入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4:52:59 271 人看过

第三人可以对将来发生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原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若此后实际发生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加入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原债务到期日开始起算。

债务加入,是指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实务中一般认为,债务加入的债务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债务,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必须是到期债务。但是在债权债务设立之前,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对未来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可以构成债务加入,即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只要该他人之债务在将来某一时间可以有效的成立即可;此情形下,加入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原债务到期之次日。

一、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二、并存债务的承担形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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