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的程序。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会直接通知当事人,而是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院。如果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仍然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会直接通知当事人。但是,他们会通知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院。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补充侦查是指在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由于案件复杂或者需要更多证据来支持起诉,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后,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收集更多证据,以便更好地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以补充调查、补充取证为主。
2.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以调查取证为主。
3.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 补充侦查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5. 补充侦查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
6. 补充侦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补充侦查提纲、证据目录;(二)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补充侦查方式。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提交补充侦查建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补充侦查方式。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提交补充侦查建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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