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否则,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量刑三年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都有可能适用缓刑。
一、缓刑考验期满犯罪的构成累犯么
缓刑考验期满犯罪的构成累犯,“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缓刑期满且又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在规定的五年期限内因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执行的量刑的规则,即只要出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它又有可以实际执行的具体内容: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内考察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验、考察的内容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考察的对象就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可以并且应当得出缓刑执行完毕的结论,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
如果确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的不再执行不是指原罪不构成的不再执行,而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违反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法律推定其已接受了教育改造,达到了刑法的目的,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
换言之,即本来需要对犯罪分子处以一定的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实现对其惩罚和改造的目的,但因为犯罪分子已经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见,规定一定的考验内容(即犯罪分子不得违反的规定)和考验期限、考察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在该期限内通过了这些考验,就推定其已经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其惩罚和改造的目的。故此时的“不再执行”实际是通过“缓刑的执行”已经得到了执行。其实质是通过执行相对原执行强度较弱的执行方法实现执行目的。因此这里的“不再执行”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
此外,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并未认真改造自己,甚至当时“较好”的悔罪表现是为了追求得到缓刑这种较轻的处理而伪装的,其继续犯罪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累犯从重予以处罚。
综上,得出结论是: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因故意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构成累犯。
二、缓刑如何执行?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而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要综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认定;
3、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也就是说,缓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4、因为缓刑犯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
5、因为这些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有利于对其进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
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7、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8、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对该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重新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
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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