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五大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11:19 350 人看过

网友提问:单位一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调到别的岗位也不行,这种情况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答复: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提问: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所以你可以获得赔偿。

网友提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我应聘到单位是负责一个拆迁的项目,但现在该项目因为种种原因暂停。故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合理吗?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律师回复: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网友提问: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律师答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网友提问: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律师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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