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医保慢性病认定(条件+材料+流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20:33:41 421 人看过

申请条件

患《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所列病种的参保职工。

办理材料

1.《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或《石家庄市享受公务员补助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章。

2.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医保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病的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等

4.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志)。

5.一寸免冠照片1张。

办理流程

1.每年的3月份、8月份需认定慢性病的在职职工,将办事材料交单位;单位初步审核后报送到医保中心。

2.每年的4月份、9月份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认定。

3、认定后,发放慢性病病历本;从次月起享受待遇。

流程图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和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月)

下午:14:00——18:00(6月至8月)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83865006

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

为规范慢性病就医管理,保障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就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认定

参保职工患慢性病,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相关资料、住院相关病历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病种认定。县(市)经办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每年认定一或两次,具体申报材料及认定工作由各县(市)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市区经办机构每年的3月、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每年的4月、9月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各地经办机构在认定慢性病时,根据慢性病标准,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认定后发放慢性病病历本,次月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就医情况,进行复核。

二、病种范围及待遇

(一)未享受公务员补助职工

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费用水平较高的病种为3000元,具体病种为: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2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3精神障碍;4系统性红斑狼疮;5肝硬化;6帕*森氏病;7重症肌无力;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9系统性硬化;1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1慢性骨髓炎;12运动神经元病。

费用水平较低的病种为2000元。具体病种为: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2风心病;3肺心病;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心绞痛;6心肌梗塞;7慢性心房颤动;8各种慢性心力衰竭;9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0慢性肝炎;11慢性肾炎;12肾病综合征;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14癫痫;15活动性肺结核;16股骨头坏死;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18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二)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

在职公务员慢性病病种范围如下: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肺心病;3各种慢性心力衰竭;4慢性心房颤动;5风心病;6高血压;7心绞痛;8心肌梗塞;9心肌病(原发性);10消化性溃疡;11慢性肝炎;12肝硬化;13慢性肾炎;14肾病综合征;15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16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糖尿病;20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2库欣综合症(皮质醇增多症);23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4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5系统性红斑狼疮;26系统性硬化病;27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28脑血管后遗症;29多发性硬化;30帕*森氏病;31运动神经元病;32癫痫;33重症肌无力;34精神障碍;35结核;36股骨头坏死;37慢性骨髓炎。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认定慢性病后,参保职工应在参保地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和普通病门诊共同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医保年度末,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清零。下一个医保年度初,重新选择本人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非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慢性病病历本就医,使用与认定的慢性病相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使用与认定慢性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地经办机构可实行精细化管理,确定慢性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

四、医疗费结算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结算。记账的医疗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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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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