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文号:铁财[2002]63号
各铁路局,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部人才中心:
为了加强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支财务管理,规范鉴定收费和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铁道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办财发[2002]21号)精神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制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收支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书面报铁道部财务司。
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的收费和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铁道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办财发[2002]21号)要求,结合铁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工作由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规范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435号)规定,人才中心和各铁路局、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留成的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考试(务)费由鉴定站、局(总公司)、人才中心、部财务司逐级汇总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中央财政批准,逐级下拨使用。
第五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安排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好用好鉴定资金。不得提高和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各鉴定机构应及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受理鉴定对象的鉴定事项时,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及时办理费用收缴。
第七条人才中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4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初级工考试每人12元,中级工考试每人15元,高级工考试每人18元,技师考试22元,高级技师考试25元从收取的考试费中提取考务费。
各铁路局、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取的考务费,以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试费标准,报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在人才中心提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相关鉴定工作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按照铁道部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单位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2]9号)要求,各级鉴定机构应在财务部门开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收取鉴定收费和汇缴中央财政的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同时,开立“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收存财政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办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出。
第九条向职业技能鉴定对象收取费用,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铁道部财务司《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96号)文件要求,加强票据使用管理。
“票据”购领检查暂由人才中心统一办理。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条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资金收支专人负责,保证鉴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按照铁道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账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第十二条加强成本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按规定及时上报预决算和相关材料,收支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突破,确有原因的应编制书面预算调整报告逐级汇总报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成本指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发生的开支。主要包括:考试征题命题支出、试卷印制和传递支出、组织报名支出、考场支出、监考费用、理论及实际操作考试支出、试卷阅评支出等。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指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展日常鉴定工作中支付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成本费用应按月归集核算,按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支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各级机构收(提)取的考试(务)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各鉴定站应于季度末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汇总缴入铁路局、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于季度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缴入人才中心“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人才中心于季度末次月2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全额缴部财务司,由财务司汇缴财政部。
第十七条财政部按预算回拨的资金,人才中心款项到账后扣出提留考务费,余款在10个工作日内回拨局、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人才中心、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提留考务费额度,按本级《收费许可证》标准和当期鉴定缴费人数确定。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管理是各级鉴定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获得财政回拨款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二十条各级鉴定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及时逐级报送预算。
第二十一条收入预算应按本级《收费许可证》标准和下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分别列示编制。
第二十二条支出预算应参照上年实际工作支出水平编制,但不能超过当年预算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机构应依据当年执行预算和实际工作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报表。
决算前应对账务进行核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不得少列、虚增收支,人为调节账目。
第二十五条决算工作按季度进行,依照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其中:鉴定站应于季末次月15日前将本级决算连同说明报送到局、总公司;局、总公司应于季末次月25日前将汇总决算连同说明报人才中心;人才中心汇总后上报部财务司。
第二十六条决算编制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单位决算报表编制要求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收支执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按预算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鉴定收费资金为国家预算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担保、经济实体等投资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435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
2002年8月28日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5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规定》的通知
153人看过
-
关于举办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研修班的通知
14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1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的通知
216人看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确定铁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69人看过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 更多>
-
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9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和内容。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
-
岳阳市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7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销)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
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30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岳阳市)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1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制度。新建物业出售前,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位聘请人员进行物业服务的,由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岳阳市xx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业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