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40:13 285 人看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市、县(市)统筹。中央驻宁单位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市、县(市)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保险待遇分别支付。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4%~1%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生育津贴;

(四)生育补助金;

(五)生育护理补助金;

(六)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及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女职工有权报销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三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0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有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所在市、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证明、票据进行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需要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下列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用药、进行检查的费用;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怀孕及产假期间治疗合并症和其他疾病的费用;

(五)除急救、急诊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育保险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
    2023-04-24
    33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0-12-30执行日期:2000-12-30经2000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对组织机构的社会监督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2023-06-08
    29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其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资产权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发展与改革、经委、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均工资具体是多少
    2019年的平均工资于2020年年初公布,我们会为您持续更新,欢迎阅读。2019年宁夏平均工资主要数据:非私营为83947元;私营为43892元。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最该人民法院对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2023-05-05
    48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2023-06-09
    79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劳动力。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外来劳动力招用手续。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所属单位、自治区属单位以及外省、区驻宁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二)市、县(区)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三)三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
    2023-06-10
    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未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方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三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季办理纳税申报,于每季度后十日内,以上一季度商品房出售的发出数申报土地增值税;出售不
    2023-05-03
    26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023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前后条文对比稿以及修改情况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
    2023-05-05
    5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拆迁管理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21生效日期:2004-03-01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
    2023-07-04
    45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六条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二)具有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更好地使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对律师进行刁难、侮辱、打击和迫害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和承办非诉讼事件,可持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的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或者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2023-04-24
    98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工作组主要职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133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治理项目,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采取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进行强制性治理;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并把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3-04-24
    15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十)船舶或岸上缆绳不牢靠的;(十一)
    2023-06-08
    20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生育保险
    相关咨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4-12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的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友爱中心路以东,京藏高速以西,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
    • 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多少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1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33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9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