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的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1:42:49 69 人看过

专利侵权中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有: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关的一审判决案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五种。

(一)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5)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注意: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五)确认判决

1、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2、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二、劳动诉讼起诉书需要写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2、被告基本情况: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二、诉讼请求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三、事实与理由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四、证据和证据来源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原告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律义务。五、起诉状结尾部分起诉状除应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写明收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并由起诉人签名和盖章。起诉状中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要顶格,以视对人民法院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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