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撞死“无名氏”民政局代索获赔5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4:22:44 430 人看过

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既承担着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保障义务,也承担着在其被侵害后的权利维护职责。8月4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该市民政局代因事故身亡的无名氏追讨赔偿款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2008年1月20日晚,樊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在宁国市区行驶,途经迎宾路交叉路口处,客车刮撞到前方的未知名男子,造成该男子受伤。后该男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该男子负次要责任。由于其身份目前尚未得到确认,宁国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承担起维护流浪乞讨人员被侵害后权利的法定职责,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4337.20元。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经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50000元。民政部门表示,将尽快查明死者身份,将赔偿款项及时移交,以还死者亲属一个公道。

一、交通事故申诉书怎么写

按照一般民事诉状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来写,交通事故起诉状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2、被告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种情况,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3、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交通事故计算表。

4、事实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

5、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15: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无名氏车祸死亡交管代领赔偿金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大巴车撞死无名氏案,交管部门以调解的形式,要求代死者保管赔偿金的做法得到了法院认可。2007年3月11日下午,南京某旅游公司驾驶员杨某至驾车沿327国道行驶至山东临沂市河东区某加油站附近时,不慎撞上了一名突然闯入快车道的流浪汉。由于伤势过重,两天后这名流浪汉死亡。经认定,杨某至与流浪汉负同等事故责任。由于对方身份无法确认,其法定继承人也一直没有出现,导致事故处理无法完全了结,肇事方的车辆被交警扣押。2008年1月17日,河东区交警大队找到杨某至调解这起交通事故。由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出现,杨某至对调解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河东交警大队认为其有权调解该事故,并代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保管死者赔偿金。最终,杨某至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上签了字,并向河东交警大队交付赔偿款85775元,后者向杨某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支付赔偿款后,南京某旅游公司找到永安财产保险公
    2023-06-08
    192人看过
  • 车子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要不要要赔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无名氏,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赔偿?江苏省建湖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7万元。2009年10月1日,符某驾驶某商贸公司的一辆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无名氏”被撞,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后交警部门向车主代收事故赔偿款18万元,其中,11万元由交强险支付,剩下7万元,因商贸公司已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对于是否应赔付,双方意见不一,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本案中死者为“无名氏”,身份不明,且无法确认赔偿权利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等约定,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
    2023-06-12
    276人看过
  • 浙江桐庐县民政局代无名死者向肇事司机索赔胜诉
    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日前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2005年10月31日晚11时,一名在浙江05省道桐庐境内步行的男子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肇事司机随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其最终因头、胸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在车辆行驶途中打瞌睡,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多方调查,死者的身份一直无法认定,遗体也无人认领。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如果日后死者家属出现并提出索赔,这时肇事司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考虑到今后可能出现的索赔不但难以诉讼,判决的结果还可能难以执行,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便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为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2006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向肇事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32.5万余元和丧葬费1.3万余元。
    2023-06-07
    180人看过
  • 无名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为其索赔被驳回
    一个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民政局代其向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索赔,要求赔偿42.5万元。4月16日,记者从新蔡县法院了解到,该院以民政局并非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法律专家认为,这一结果有其合理性,但凸显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流浪人员权利维护的盲点。案情经过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代维权2013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新蔡县街头驾驶越野轿车起步时,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后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同时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公告,寻找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但一直未果。宋某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新蔡县民政局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被告人宋某,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425953.90元。法院经过研究,最终同意民政局作为原告,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请求。争议焦点民政局有无权利代为
    2023-04-23
    328人看过
  • 司机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
    李某是泰安某纤维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7日,纤维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公司所有的一辆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人为李某,保险期限自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7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2007年2月21日,李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泰莱路时,在非机动车道内将同向骑自行车的无名氏撞倒,致无名氏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后李某向交警部门缴纳损害赔偿金13万元。2008年4月,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而本案死者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赔偿权利人,交警部门收取李某缴纳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李某作
    2023-04-23
    305人看过
  • 车祸致无名氏死亡如何赔偿
    车祸致人死亡,需要向家属支付以下赔偿: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精神损失费。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划分依据是怎么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
    2023-04-04
    152人看过
  • 无名氏交通事故身亡获赔3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多方联系找不到其亲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当地民政局,代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无名氏亲属赢得3万元赔偿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牌号为苏NU7386的重型普通货车(车主为李某)沿双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千米+780米处时,因与前方相对方向的车辆会车时疏于观察,将无名氏碾压致死。泗洪法院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案发后,及时与泗洪县民政局取得联系,通知其作为无名氏的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泗洪县民政局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万元的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
    2023-06-05
    87人看过
  • 陕西车祸中无名氏被害人获25万余元赔偿
    记者日前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车祸中死亡的无名氏男子,日前成功获得肇事司机陈某及两家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25万余元,这笔赔偿款由长安区民政局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如果5年后无名氏近亲属无人前来认领,款项将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获赔,这在全省尚属首例。4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一水泥罐车行驶至长安区郭杜街办中祝村时,与路上一男子发生碰撞,致使该男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男子负事故次要责任。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却一直无法确定这名死者的身份。
    2023-06-08
    422人看过
  • “代客泊车”撞死人娱乐公司赔偿30万元
    一娱乐公司员工章某在替客人停车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一死一伤,死者家属将章某、娱乐公司及事故车辆车主翁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车主翁某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对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娱乐公司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30余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余元。2009年4月30日晚,翁某开车至某娱乐场所,下车后将车钥匙交给该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帮其停车。该工作人员遂将车钥匙辗转后交予章某(无驾驶证)。章某在倒车过程中,误将油门当刹车踩,致使车辆在倒车状态下失控冲入马路。此时,本案死者吴某及其朋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正巧驶过,与章某驾驶的失控车辆相撞。事发后,公安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员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吴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翁某、章某及该娱乐公
    2023-06-05
    439人看过
  • 无名男子被撞身亡云南首例部门替“无名氏”代位诉讼获胜
    曲靖民政部门当原告,获赔5.7万元这是的官司此笔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后,若5年内无人认领将上缴国库独家新闻在交通事故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四处流浪,平时就靠乞讨为生,遭遇车祸不幸遇难后,往往因他们的身份无法确认,而让肇事司机逍遥法外。难道无名氏真的是撞了白撞吗?答案是:不!昨天获悉,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对云南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氏代位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民政部门作为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行政机关,在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履行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救助职能。据此,在对肇事司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肇事司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麒麟区民政局5.7万余元。无名氏命丧车祸2009年11月3日凌晨5点左右,罗平县的张某无证驾驶一辆货车,从曲靖开到曲陆高速公路K3+200米处时,一名男子突然横穿公路,张某避让不及与男子相撞。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3-06-08
    370人看过
  • 交警代无名死者索赔合法
    投保车辆撞死流浪汉之后,车主与交警部门达成协议并赔偿了8万余元,这笔款项暂由交警部门保管。事后投保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交管部门的调解程序违法,其也无权接受这笔赔偿金;本案中真正的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无法确认接受赔偿的主体,故拒绝了投保车主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交管部门的做法是否有据可依呢?昨天下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索赔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法院认定,交管部门可以保管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据介绍,此判例在全国尚无先例。大巴不慎撞死流浪汉2007年3月11日下午,南京大华旅游公司驾驶员杨师傅正驾驶着牌号为苏A56××6的金龙牌旅游大巴在山东境内行驶。当车辆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一处加油站附近时,一名流浪汉突然走上快车道,杨师傅因疏于观察,一下撞上了流浪汉。事故发生后,满身是血的流浪汉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流浪
    2023-06-08
    453人看过
  • 下车“方便”被撞死索赔21万
    车行高速公路,乘客伊翔内急,下车方便,结果被高速行驶的轿车撞死。是否有人该为伊翔的死亡买单?昨日,死者家属和撞人车辆、保险公司在南岸区法院对簿公堂。下车方便丢了性命去年12月25日晚9时许,外环高速公路长江大桥大佛寺南桥头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子横穿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应急停车道停着一辆轿车。事发后,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查明,死者伊翔,巴南区人,事发前乘坐停在应急停车道上的轿车。据伊翔家属的代理人称,事发当天,伊从南山下来,乘车去江北,途中因为肚子不舒服,下车方便时出了事。今年1月24日,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该认定书认为,高速公路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人行其上具有高度危险性;当晚伊翔穿着黑色外衣,不易使驾车人迅速辨认,同时不排除伊事发前有饮酒和酒后影响思维横穿公路的行为,因此由伊负事故全部责任。状告索赔21万元今年2月上旬,伊翔家属将撞人轿车告上
    2023-04-23
    446人看过
  • 随团旅游被车撞游客获赔6万元
    一名年青女士结伴去旅游,这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谁也没有想到,当踏上香港行走在大街上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落到了一个10级伤残的下场。为了讨回一个说法,这位女士将某旅行社推到了被告席上。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任*丹(26岁,南昌市人),于前年夏天,报名参加了由南昌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但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任*丹在无领队资格的领队胡*花带领下,随旅行团从南昌出发。抵达香港特别行政区后,任*丹与领队胡*花及其他团员上街游览,行至**生金行门口,任*丹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后经香港市民营救,送往医院抢救,先后在港动手术5次,住院34天。同年11月19日,任*丹回到南昌后,在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15859.22元。任*丹的家人去香港探病人花去交通费11898.80元。经法医鉴定,任*丹伤残等级为10级,继续治疗费用为40000元。尔后,因双方
    2023-06-13
    220人看过
  • 男子开车撞死名犬被索赔55万法院终审判赔14万
    一条名犬被车撞死后,主人索赔55万元。近日,(江西)上饶市中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4.0055万元,为这起“天价”狗命案划上了一个句号。肇事者撞死名犬2010年2月14日12时许,广丰男子刘志华驾车不慎撞死了同乡王红梅的爱犬。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刘志华负全责。王红梅说,这是比利时牧羊犬的一个品种马里努阿犬,属世界名犬。2010年3月25日,王红梅一纸诉状把刘志华告到广丰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名犬价值成争论焦点由于刘志华驾驶的轿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与犬主人王红梅对这只马里努阿犬的价格争论成了庭审焦点。对于索赔55万元的“天价”,王红梅称,她是有理由的。早在2008年5月6日,王红梅就与玉山县某犬舍的经营者詹某约好,待这只狗达到配种条件后转卖给他,价格为5
    2023-06-05
    155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有谁代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9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代收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 民政局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无名氏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3
      对于民政局的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1在没有找到“无名氏”亲属的前提下,民政局不能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观点2民政局有权代替“无名氏”起诉。因为从维护“无名氏”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从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出发,从国家和社会管理出发,民政局可以成为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观点3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可代为起诉,并将最终所得的民事赔偿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车祸致无名氏死亡什么赔偿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31
      如果车祸致无名氏死亡如何赔偿确实需要推敲。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知,有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极
    • 斑马线开车撞死无名氏,如何量刑,保险公司可否进行赔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2
      死亡赔偿金应该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第一继承人报过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
    • 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索赔主体资格怎么划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30
      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