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5 07:16:42 424 人看过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严格执行起诉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给予人民取得政府信息知情权上取得较大进步,不过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有待于不断改进。所以,出台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十分必要,尤其是和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有关的事项,要明确可以公开与不能公开的界限,减少由于理解分歧而造成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案件审理方面,可以通过细化“不公开审查”原则等程序,如法官可单独审查相关信息是否适用公开,进而独立做出要不要公开的决定,这样有利于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此外,最高法院可在更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来为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做出一定的指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能够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能够使得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贯彻下去。

同时制定有关信息公开案例立案方面的实施细则,法院从立案层面严格把握起诉条件,不受理重复起诉的案例,依法受理应该受理的案例,从而遏制滥诉行为和更好维护人民的知情权。有的民众对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范围在认知上有偏差,认为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进行公开,这时基层法院应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给予申请者正确地指引,降低由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不正确认知而导致的各种诉讼与纠纷。

(二)加重举证负担,适当收取信息公开成本

针对法律与司法解释有具体规范的,要更好地对规定细则进行利用,假设认为申请者有滥用诉权的可能性,法院可以让其对申请问题进行相应的举证与解释。同时行政机关可以适当收取信息公开成本费用,在《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标准,并没有制定细化要求,而行政机关在应对信息公开申请中为了减少手续往往主动放弃收费,所以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成本极低,变相诱导了某些非正常申请。可以采取完善收费制度的方法,对同一申请中申请人数量过多及申请公开内容的申请过多的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既便于真正需要政府信息的公民能免费获取政府信息,又能提高可能存在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申请人的行为成本。以上举措概括来讲就是提升对滥用诉权的限制性,从而一定程度的抑制非正常申请。

(三)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与力度,促进阳光型政府建设

政府公开的决策和管理的信息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要让公权力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就必须保证公众能够获取政府信息。所以,政府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及时、主动、依法对政府有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主动公开来降低申请公开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等受到人们一直关注、牵扯利益较多的信息,政府要主动进行公开,“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从源头上解决有关问题,在对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回复之外,积极同步的在各大媒体、政府网站等平台中作出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多了,非正常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就会少了。

(四)加强法制宣传,重视化解风险和争议

通过向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条款,不断提升人民的法律认知能力,指引其按照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和矛盾,提高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意识,防止滥诉现象的产生。现在有关土地房屋征收类的政府信息公开较多,在这类问题上,部分群众常常情绪极为激动,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他们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或取得证据资料,因此要对申请者的实际意图有个全面、深入地了解,提前介入或协调,最好是在庭外化解该类难题。此外,经常开展释法明理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化解申请人对立情绪、为之解决有关的困难,重视化解风险和争议,进而引导申请人正确地维护自身权益,尽量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从而真正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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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7日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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