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与许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50:10 360 人看过

时间:2004-11-17当事人:许燕、郭凡生法官:文号:

(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

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綦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龙乡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高春,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

被告许燕,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办事处四合巷5楼433室。

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4年1月,北京市慧聪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与许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其担任业务部经理,负责为慧聪公司代理《精品购物指南》家居版专项广告。2004年2月19日,许燕代表慧聪公司参加《精品购物指南》报社2004年分类广告招标会议,并参与了家居专项广告的投标工作。与此同时,许燕还是北京阔翔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翔公司)的股东、副总经理,阔翔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许燕并与阔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志鹏一同到《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投标。慧聪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认为许燕的行为使得慧聪公司的标底外泄,第一次招标流标,给慧聪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许燕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慧聪公司赔礼道歉;

2、许燕赔偿慧聪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中,许燕表示承认自己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希望公司考虑自己年轻缺少经验予以谅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许燕向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

二、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燕就此事件已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牛喜平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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