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2:48 227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购房户应委托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代修,双方须签定《售后房屋管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向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5年内出现结构质量问题,2年内出现装修设备质量问题,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五条职工个人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个人自理。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整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所需的费用,首先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根据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售房单位分摊。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屋面、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过道及门厅等;房屋的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暖气管道、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墙烟囱、垃圾道、总至分表电线路、共用天线等。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来源:

(一)售房款提取的10%.

(二)购房人按规定交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三)部分产权住房公有部分提取的折旧费。

第七条住房采暖费,以及今后待安装的供暖设施发生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住宅区内的道路、各种管道、化粪池、绿地、泵房、小区围墙、照明路灯等公共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住宅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房屋整体结构。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不得增加对住宅共用设施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装修共用设施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售后房屋的维修服务,做到维修及时,收费合理。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市、市(县)、镇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售后房屋的行政管理,检查维修服务质量,调解维修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本细则,对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面、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走廊、通道、垃圾道、烟囱、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共用设备是指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主管线、落水管、共用天线、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
    2023-04-22
    473人看过
  •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
    2023-06-10
    77人看过
  • 售房单位和公用住房的维修基金管理如何进行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交房时的契税和维修基金怎么算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使用条件: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
    2023-06-19
    333人看过
  •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单位公房、房改售房和售房后房屋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公有住房、单位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包括房改购房或私人购房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宅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监察工作由城市监察部门实施。第四条住房维修和养护管理的主要部位和设备;(一)住户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二)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和基础等),外墙面,走廊通道、共用门厅、烟囱、楼内自行车库等;(三)住房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排水管、沟、邮政信箱、电表箱、垃圾道、化粪池、供电干线、照明、天线、煤气干管、高压水泵、消防设备和电梯等,以及直接影响住宅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渠等设
    2023-06-10
    249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3年8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
    2023-04-22
    52人看过
  • 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小区(组团)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前,按建行审核批准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比例缴纳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取,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三条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指定银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维修与养护及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第四条申请使用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手续:1.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使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报告、用款项目的计划及工程预算书。2.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
    2023-04-22
    189人看过
  • 河南省周口市商品房售后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维修第三章有偿收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商品房建设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加强对商品房售后的管理修缮,保障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根据建设部第十九号令,周署(1993)2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条周口市商品房售后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隶属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负责对本市规划区内向单位或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实行有偿维修养护,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凡在我市规划区内竣工的商品房售前必须有服务公司参与组织验收,办理管理服务有关手续。第二章管理与维修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设备是指分门户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住宅共用部
    2023-06-10
    286人看过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是什么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由出售人交纳。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与住房所有权人应当签订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合同,界定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明确维修管理责任,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售公有住房未签订维修管理合同的,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签合同。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住户共用的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楼板、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道、
    2023-05-05
    437人看过
  •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单位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服务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等管理模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售后服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公有住房售出后,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原售房单位会同各房屋所有人选举成立房管组织,负责售后房屋的保修和服务管理,监督维修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并协商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房屋所有人之间住房纠纷。第五条不具备成立房管组织条件的,售后房屋的服务管理暂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按《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服务管理。第六条房屋售出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三年。保修期
    2023-06-10
    63人看过
  •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经营形式。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拥有连锁经营品牌的经营性组织。二、经营许可(一)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属子公司性质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属分公司性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2023-06-08
    179人看过
  •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一)省外公民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二)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暂住的人员;(三)本省各县、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到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或到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地区暂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指导和总量调控的要求,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计委、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检查等管理工作。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谁带队,谁
    2023-05-29
    30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宅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章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0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镇住宅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9号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和《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暂行意见》[甘房改组发(1998)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所有住宅,包括房改售房(直管和自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以及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第三条市
    2023-06-10
    256人看过
  • 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沿街房屋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沿街房屋的作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单位自管的房屋(以下简称公有房屋)。凡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以来提供或使用本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系指从事营利性活动所使用的沿街公有房屋,包括原始建筑设计用于营业的店面房屋和有条件改为营业使用的其他沿街房屋。第四条沿街公有房屋的承租户可以利用自住房屋从事营利性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户可与沿街房屋的承租户协商,以其他房屋交换所需房屋从事营利性活动。住房有余并能分开使用的沿街公有房屋的承租户,经同意可出让部分房屋给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户从事营利性活动,但需办理分户手续。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户停止营利性活动后的原出让部分房屋,原承租户可要求恢复原租赁关系。第五条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和市
    2023-06-10
    432人看过
  •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已被修正]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需要,鼓励投资本市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购房者、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但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他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住宅商品房。被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海口市城市户口(简称入户)优待。第五条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
    2023-04-22
    56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国家公有住房有哪些售后维修管理服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新建住宅楼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旧住宅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售房单位应负责落实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遇有急修工程,要保障及时抢修,同时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管理模式,实行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 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的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二十四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住房共用部位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包括哪些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 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 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 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由出售人交纳。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应该如何建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如何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 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 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 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