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购房户应委托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代修,双方须签定《售后房屋管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向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5年内出现结构质量问题,2年内出现装修设备质量问题,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五条职工个人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个人自理。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整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所需的费用,首先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根据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售房单位分摊。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屋面、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过道及门厅等;房屋的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暖气管道、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墙烟囱、垃圾道、总至分表电线路、共用天线等。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来源:
(一)售房款提取的10%.
(二)购房人按规定交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三)部分产权住房公有部分提取的折旧费。
第七条住房采暖费,以及今后待安装的供暖设施发生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住宅区内的道路、各种管道、化粪池、绿地、泵房、小区围墙、照明路灯等公共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住宅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房屋整体结构。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不得增加对住宅共用设施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装修共用设施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售后房屋的维修服务,做到维修及时,收费合理。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市、市(县)、镇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售后房屋的行政管理,检查维修服务质量,调解维修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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