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嘉善县某个体业主沈某经人介绍到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购买轿车。他看中一辆STN(98款)普通型桑塔纳轿车,沈某以10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并于当天办理了汽车牌证等相关手续,共花去牌证费17430.6元。不久,沈某发现轿车油漆有起泡现象,车内前部缝隙及座位下散落诸多玻璃碎屑及其它质量问题,遂与该机电设备公司交涉。在交涉中,公司不知何故派人于4月17日向沈某索回了购车手续。
今年5月,沈某向秀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机电设备公司出售的轿车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要求退车还款,并由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该机电设备公司辩解原告沈某购车后曾出过事故,影响了轿车质量。
为此沈某举证证实该车仅于4月20日曾发生轻微擦损,经保险部门评估损失为442.75元。诉讼中,经原告沈某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轿车质量以及4月20日左前侧轻微擦损对轿车质量的影响进行了检测。
该研究院经检测,发现该车发动机罩盖、左前照灯、前风窗玻璃、车内收录机非该车原件;散热器框架上部有碰撞变形后修复过的明显痕迹,散热器塑料定位座槽口、定位片撞击后已缺损;车体多处有漏漆、流漆现象,同一部件表面漆膜厚度差异常,非原厂喷漆表面。
因此,认定该车为事故修复车,同时认为该车左前侧因轻微擦损导致的一擦碰弧形凹痕对鉴定结论无任何影响。沈某认为该机电设备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退回轿车,由公司返还购车款109000元及购车附加费17430.6元,按一赔一的原则赔偿经济损失109000元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255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以新车名义销售给原告沈某的轿车,经鉴定部门鉴定为事故修复车,且该公司就其销售的轿车质量问题举证不能,也不能提供其行为不属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效证据,故认定该公司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原告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的赔偿请求,因该损失未超出商品价格的一倍,依法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将一辆经事故修复后的桑塔纳轿车当作新车出售,遂判令该公司除了退还原告沈某购车款109000元及办证费17000余元外,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9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沈某则将轿车退还给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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