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
其次,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这一事实的证明,应注意这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这是因为,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无法提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则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供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
一、债务人死亡可否行使代位权
不能。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终止,故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应终止。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拒绝清偿债务的,不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案例】王某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5月4日分四次向安某借款,共计35.1万元,并书写了借据。2016年8月,王某去世,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也拒绝向安某偿还债务。2016年9月,安某将王某的次债务人窦某诉至法院,要求窦某在33万元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管理自有财产的不当和不作为,从而避免其财产出现减少的危险,当债务人死亡时,其原先怠于行使权力的消极状态终止,故被代位人死亡后的债权人代位权应当终止。本案中,债务人王某已死亡,原告的代位权在王某死亡后已终止,原、被告之间未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以王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某起诉。安某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窦某虽称王某向其汇款,但未能提供王某向其汇款的银行交易明细,且窦某在一二审期间对于钱款来源、是否付过利息表述不一,其陈述不足采信。在窦某坚称仅借过一笔33万元的情况下,第三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窦某所借33万元并非来自王某。另,本案原告的债务人为王某,王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亦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不能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依据。安某因债务人王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行使代位权,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安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代位权诉讼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准备的证据有:
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
2、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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