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用人单位在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的员工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这些情况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的员工,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就必须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这些情况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需 遵 循 哪 些 规 定 ?
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遵守以上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裁减员工需要遵循法律规定,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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