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9:11 115 人看过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保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房改实施方案范围内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宅。

第二条出售后的公有住宅,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和省市发布的有关法规实施行业管理,并对具体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和售房单位,应加强公有住宅的售后管理和维修工作,并成立房管组织,做好售后房屋维修管理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维修管理责任的划分: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购房者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售房单位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及基础等和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上下水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室外电讯线路、供电照明、电视机共用天线、煤气干线、消防设施及电梯等。

第五条房屋自用部分维修费用由购房者自行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由购房者和产权单位负责。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条住宅小区内建筑物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原单位负责。

第七条购房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作生产、营业及其它用途的,须持街道办事处、群众房管组织的证明及有关文件,经原出售单位审核,报昆明市房改办批准。

第八条凡改变原房屋设计结构的大修、改造工程应报原出售单位审批。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现状变更登记。

第九条售出的房屋,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可自行维修或者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和其它维修队伍维修。

第十条根据情况,售房单位与房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可协商选举产生群众性的房管组织。同栋住房可选出房管小组,住宅小区可选出房管委员会或并入小区管委会,负责本小区房屋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群众性房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居民进行保护房屋的教育,检查、监督房屋维修和管理费用的开支,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居民间的房屋纠纷,参与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作等。

第十一条群众性房管组织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住房管理费作为房管组织人员经费、办公费等。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来源;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按房价款10%的比例,缴纳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储备金。

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0%的比例作为共用部分和共作设备的维修储备金,但不得因此提高房价。以上费用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房屋维修。如不够,则按产权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要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查勘和质量检查。各级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房屋管理方面的修缮咨询业务,并积极发展国有、集体和个体的维修、装饰及各种服务性经营组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并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2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3年8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
    2023-04-22
    52人看过
  • 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暂住人口系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二)投靠亲友、探亲、文访友、旅游、就医、照料病人、学习和因公出差的人员;(三)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人员;(四)各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个人从外地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及他聘请人员;(五)外地驻昆机构中的编外人员;(六)劳改、劳教、少管人员中因事因病批准外出的人员;(七)回车探亲、访友、投资办企业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八)其它原因来本市暂住的人员。本市市民在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流动暂住三日以上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凡在本市暂住的人口及所有留宿或雇佣暂住人口的机关、企事业
    2023-04-24
    135人看过
  • 昆明市回民食品行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92]120号发布日期:1992-6-17执行日期:1992-7-1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回民食品行业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回民食品行业包括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办的回民饭店、名特小吃店、糕点厂、饮料厂等回民饮食服务行业。第三条经营回民饮食业必须尊重回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云南省贯彻食品卫生法的实施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对饮食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从业人员及其设备和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经营回民饮食业所需的牛、羊、鸡等肉类,必须持有清真屠宰证明。不准加工、销售未经卫生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其它原、辅材料,必须符合本市回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经营品种必须保持回民食品特
    2023-04-24
    347人看过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是什么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由出售人交纳。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与住房所有权人应当签订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合同,界定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明确维修管理责任,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售公有住房未签订维修管理合同的,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签合同。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住户共用的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楼板、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道、
    2023-05-05
    437人看过
  • 售房单位和公用住房的维修基金管理如何进行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交房时的契税和维修基金怎么算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使用条件: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
    2023-06-19
    333人看过
  •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单位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服务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等管理模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售后服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公有住房售出后,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原售房单位会同各房屋所有人选举成立房管组织,负责售后房屋的保修和服务管理,监督维修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并协商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房屋所有人之间住房纠纷。第五条不具备成立房管组织条件的,售后房屋的服务管理暂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按《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服务管理。第六条房屋售出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三年。保修期
    2023-06-10
    63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市容环境的优美、整洁,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建设部(1992)第二十号令《城建监察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城镇管理监察”,主要是指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旧城改造拆迁和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噪声等城镇市政市容环境的监察管理。第三条昆明城市管理监察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队)按市、县区和有关行业分别设立。市设城管监察大队,隶属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领导,下设若干直属中队和专业分队。县区设城管监察中队,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队。第四条我市城管监察队是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队伍。第五条城管监察队员在依法进行管理或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查阅、验
    2023-06-10
    141人看过
  • 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效益,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建字第63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5)163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项建筑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勘察、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第三条凡在昆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构件成品的质量,均应服从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机构与任务第四条市监督站(暂设在市基建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全市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等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格。2、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全市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产;不合格的
    2023-04-22
    281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1983年6月1日昆政发〔1983〕121号)根据宪法规定精神,为维护国家财产,保障房产所有者的全法权益,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及时掌握房屋的变化和产权异动情况,以利于建设和管理好城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全民、城镇集体和城市居民所有的房产,农民在两城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的私房,以及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农民私有的房产,均需由产权人或单位向当地房产登记发(换)证办公室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昆明市房产所有证,始生法定效力。旧证同时作废。第二条房产登记的类别和期限:1、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价拨、投资、固定资产转移以及其他方式转移的,应在二个月内办理“转移登记”。2、房屋改变结构,增加、减少面积,分析、合并、继承、以及更改名称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3、新建房屋在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新建登记”。4、房屋已经拆除、塌没的,应在一个月办理“注销登记”。5、房产所有者和房屋均未发生
    2023-02-09
    6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宅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章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0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镇住宅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9号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和《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暂行意见》[甘房改组发(1998)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所有住宅,包括房改售房(直管和自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以及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第三条市
    2023-06-10
    256人看过
  • 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小区(组团)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前,按建行审核批准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比例缴纳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取,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三条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指定银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维修与养护及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第四条申请使用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手续:1.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使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报告、用款项目的计划及工程预算书。2.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
    2023-04-22
    189人看过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包含哪些内容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由出售人交纳。一、个人房产转让税费有哪些买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交易价以房管部门的标准为准)契税:交易价*1.5%(个人普通住宅);其他:交易价*3%(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或商铺,写字楼等。交易手续费:交易面积*3元每平方米交易印花税:交易价*0.05%产权登记费:个人:50元每人(每加一个增加10元);单位:80元每宗工本印花税费:5元一证卖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交易价以房管部门的标准为准)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
    2023-04-11
    431人看过
  • 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97]10号发布日期:1997-2-3执行日期:1997-2-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租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汽车租赁是指车辆所有者,将车辆使用权在单位时间内有偿租赁给他人用于其生产和生活的一种提供运输机具的服务方式。第四条昆明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开业条件:(一)设施及管理条件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经营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有效合同;2、必须配备六辆以上汽车和用于业务联系的小汽车一辆以上;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其安全、消防设施;4、具有基
    2023-04-24
    27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房地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后维修养护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公房出售后的有效管理,提高公房售后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现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房改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总结近几年来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特别是由于“重售轻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配套政策,及时制定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以住房制度改革为契机,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直管公房的政府直接管理方式,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切实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调查研究、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三、公房出售后,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
    2023-06-10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3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
    • 国家公有住房有哪些售后维修管理服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新建住宅楼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旧住宅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售房单位应负责落实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遇有急修工程,要保障及时抢修,同时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管理模式,实行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包括哪些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 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 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 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由出售人交纳。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应该如何建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如何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 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 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 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