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20:53:35 10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第三条深圳市妇女联合会及其他各级妇女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市、区妇女联合会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第七条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培养、选拔女领导成员或者管理人员。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的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女领导成员。第九条各级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成员或者管理人员,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第十条从特区外选调人员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对妇女提高标准或者附加条件。第十一条女职工有权接受业余教育和培训,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女职工文化和业务素质。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在参与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十三条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童工。违反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所招用的女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对受损害的女童工负责治疗和赔偿损失,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女职工在租用或者购买福利房或微利房时,应与男职工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女职工提高标准或者附加条件。第十五条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房和微利房的规定供应范围内,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参加福利房或微利房的租用或购买:(一)离婚后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二)其夫是现役军人的;(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未婚、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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