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7 11:13:47 60 人看过

1.冲突规范在本质上并未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不同性质的涉外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于哪种法律规范,并无法通过冲突规范直接成为指导各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绳,因此,冲突规范仅仅起到间接调节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作用。

鉴于冲突规范作为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能明确表明某一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遵循怎样的法律适用原则,这与能够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有着显著区别。

在其职能发挥方面,冲突规范需要借助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加以援用,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规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调整,因此,它实际是根据间接调节的方式来运作的。

2.准据法则是冲突规范援用后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规则。

为了确保准据法的确切身份,其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援引而来;

其次,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精确地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法;

最后,准据法必须具有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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