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指在确定有损害的情况下,依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即赔偿责任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他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即损害人与责任人相分离。在这类纠纷中,承担责任的往往是医疗机构,而造成损害赔偿的主体往往是医务工作人员。
在法律上,对医疗机构采取严格责任,即无论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多么严谨、管理如何周密,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医患纠纷虽然未被医疗部门确定为医疗事故,但只要存在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要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医疗纠纷是特殊侵权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造成损害而言,应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有无过错。
这种由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时要向法庭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的行为,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对2002年4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民事一、二审案件,不适用《规定》,但其实质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是一致的。该《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依照《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一方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具有医患关系,并且有损害后果足矣。在这里,法律要考究的是医疗机构能否举出证据证明损害与医疗技术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关系。除非医疗机构能证明损害是由于疾病的自然回归,或医学技术发展的局限,除此之外,医疗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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