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6:40 82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网上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应当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网上管理用户认证手续。

第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报告(含分层分户平面图)、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认可材料、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5.完成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及工程施工进度的证明;

6.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证明;

7.白蚁预防合同;

8.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二)网上填报的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或施工编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等;

3.预售项目平面位置图。

第七条承办机构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并组织现场查勘。材料不全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补正通知。

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申请现售前备案。申请现售前备案应当向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二)网上填报的信息:

1.商品房现售前备案申请表;

2.现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等;

3.现售项目平面位置图。

第九条承办机构受理商品房现售前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现售前备案通知书》;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网上告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开发企业在填报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时,如有暂时不销售的商品住宅情况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标注具体部位、房号。但其数量不得超过该项目可预售商品住宅房屋总套数的10%.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前备案通知书后,承办机构应当通过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前备案获准情况;

(二)商品房房源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和小区规划总平面示意图等。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在填报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楼盘信息表时一并填报销售价格。需要调整其销售价格的,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公布在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上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未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预订、预约、订房号、内部登记、俱乐部会员制等方式变相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订)金、保证金、诚意金、预收款或要求定向存款等。

第十四条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购房者设置密码,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承办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对要求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随同合同编号、防伪代码等,即时反馈给开发企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上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打印已经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合同打印的份数:购房者无需贷款的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需要贷款的一式五份(增加贷款银行一份)。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需要增减共有人或撤销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变更(撤销)申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资格证明等,到承办机构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作废。

第十八条县级市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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