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3:57 30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案件终结时,由当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决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数额,并写进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三条仲裁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办案人员(包括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仲裁员、仲裁秘书)的报酬,以及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受理费中属于仲裁委员会提取的部分,在惠州仲裁委员会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期间,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的提取办法和比例为: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案件受理费的提取比例为:

1.仲裁委员会提取40%;

2.仲裁员提取35%.其中: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按4:3:3的比例分配;

3.仲裁秘书提取25%.

(二)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的,案件受理费提取比例为:

1.仲裁委员会提取50%;

2.独任仲裁员提取25%;

3.仲裁秘书提取25%.

本条规定的仲裁员报酬部分,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报酬每案最高不得超过38000元、仲裁员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外其他地区设立办事处,也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办事处。

办事处案件受理费的提取比例为:仲裁委员会提取30%;办事处提取20%;仲裁员提取30%;仲裁秘书提取20%.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中属于仲裁秘书提取的部分,由秘书处统筹安排,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办案补贴和仲裁委的必要开支。

第八条仲裁员(含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在案件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支付。

仲裁员所承办的案件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经仲裁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核实,确属错案并给仲裁委员会名誉造成损害的,可以不向其支付办案报酬;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退回。

第九条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从案件受理费中提取办案报酬,应由秘书处财务人员填写《提取仲裁办案报酬呈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经税务机关批准,仲裁员的办案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案件处理费主要用于办理仲裁案件的人员出差、食宿费、交通费、证人误工补贴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翻译、公告、鉴定、检验以及其它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等开支。

第十二条仲裁费全国有统一管理办法时,按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受聘担任仲裁员的,其报酬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惠州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惠府函(1998)34号批准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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