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中国对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
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二、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与其生产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己经签订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已经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属于军事订货的范畴。
军事订货是国防经济中体现商品经济和期货特点的一种军品交换方式。军事订货与其他民品订货一样,具有先成交后生产的特点,一般适用于大批量或价值量高的军品。采取订货方式,买方可以取得稳定的货源,卖方有可靠的销路,有利于加强军品生产、流通和军工企业经营的市场性、经济性、计划性。军事订货是事先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交易,这种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军品数量、质量、完成时限、交货与付款方式、价格等,具有约束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
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部队向其要求的军事订货,即不愿意从事军事订货的科研、设计、生产、供给、修配、运输、承建等活动。所谓延误,是指虽然接受了军事订货,但却延期耽误,不按时交货,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当然,构成本罪的拒绝、延误行为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行为人如果具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延误订货的,自然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客观存在的自己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条件的各种理由,如技术过不了关,人手确实不够,遇有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产等。如果具有完成生产订货的各种条件,却以时间紧、原料、资金、设备、人力不足,技术达不到要求等为借口而拒绝或消极怠工,故意制造事故而延误订货的,即应视为本罪的拒绝和延误。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拒绝、延误生产、制作、加工、组装各种军事订货;有的是拒绝、延误组织供应、提供军事订货;还有的拒绝、延误修配、维修、运输、贮存、承建、设计、研究军事订货等等。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军事订货的;因其行为造成诸如贻误战机,影响重大军事任务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三、逃离部队罪既遂量刑幅度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战时犯逃离部队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刑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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