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9:12:01 46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第八条:(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

二、办理材料

按申办流程规定提交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注册;

2、申请;

3、上传电子材料,递交纸质材料到窗口;

4、部门审核;

5、受理;

6、审查;

7、决定;

8、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受理。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作出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审查。受理申请后,由金湾区基教股工作人员审核;

4、决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对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办结。出具批复意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2016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第7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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