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失效]-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29:08 357 人看过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9-28

执行日期:1994-9-28

失效日期:1997-9-29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部门具体贯彻执行,并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机关、新闻舆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均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消费者除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购物或有偿服务凭证;

(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第六条消费者的义务:

(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正确使用商品;

(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履行。

第九条经营者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乡(镇)基层单位可以有计划地组建消费者协会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是以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代表为主体,企业主管部门、新闻舆论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各级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营业性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

第十二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一)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

(三)参与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检查监督活动;

(四)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查询并要求及时答复;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章、措施;

(六)组织和指导基层消费者组织开展活动;

(七)对经营危害消费者安全、身心健康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披露,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或者查处其非法行为;

(八)受理消费纠纷投诉,调解消费争议,对重大的投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可公布结果;

(九)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

(十)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转投诉,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的交往活动。

第十三条消费争议的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下列各项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商品;

(二)生产、销售明令淘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销售应该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期、有效期、保存期而不标明或标明不实的商品;

(四)生产、销售按规定应附文字说明(使用说明书、标签、线路图、成分、重量等,用外文说明的应附中文译文)而不附,或者文字说明内容与商品实际状况不符的商品;

(五)生产、销售按国家规定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商品;

(六)销售应当场测试而不当场测试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处理商品而未声明;

(八)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买卖双方约定对商品实行“三包”而不履行;

(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强行销售、硬性搭配商品或者强行增加服务项目,敲诈勒索;

(十)销售者因自身责任造成损失而转嫁给消费者;

(十一)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掺杂使假、计量不足;

(十二)违反国家和地方物价政策、规定;

(十三)实际服务与标明的数量、质量、项目、收费标准不符;

(十四)利用商品广告弄虚作假,蒙蔽、欺骗消费者

(十五)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书画报刊、音像制品等;

(十六)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二)责令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

(三)赔偿损失;

(四)罚款;

(五)没收非法收入;

(六)挂牌警告;

(七)暂停生产、营业,限期整顿;

(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九)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审查规定,经营有虚假情节广告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因消费者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由消费者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对阻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请求保护:

(一)直接与经营者交涉,说明受害情况,要求修、换、退或者赔偿;

(二)向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与经营者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来信或者接待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调解。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以下时效期限请求保护: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效的,从其规定;

(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在一年以内。

上述时效,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贵州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计量结果。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的费用。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
    2023-06-07
    52人看过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5)
    第二十八条美容、美发、保健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服务用品,保证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美容、美发、保健效果,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第三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用设施、计
    2023-06-07
    402人看过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废止)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第四章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处理程序和时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卫
    2023-06-07
    61人看过
  • 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时效及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经营及向消费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第二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必须坚持对消费者负责、公平、诚实、守信、热诚服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过期失效的商品,不准销售。(二)除
    2023-06-07
    141人看过
  • 吉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消费争议,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省、市(地、州)、县(市、区)应当建立消费者协会,组织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第六条消费者的权利:(一)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二)了解商品情况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质量、
    2023-06-07
    262人看过
  • 陕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章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第五章时效和处理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获得商品和有偿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有偿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二)有了解、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受欺诈的权利;(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获得符合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的权利;(四)购买实行包修、包换、包
    2023-06-07
    12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5条法律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2
      仲裁机构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简便、快捷地处理消费纠纷。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2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方式、价格、时限、具体要求等提供服务,可以书面约定洗染物的价值及赔偿标准。造成洗染物遗失、损坏、串染色、污染、变形等情形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的费用。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作法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3
      经营者应当依法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参展者、场地和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购买条件、联系方式等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