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柳通讯员倪*珠
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的小陈(化名)在婚前获得父亲遗嘱继承的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一半的产权,但小陈在婚后才办理过户登记,后来因夫妻关系不和离婚时,其妻子小珍(化名)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该房四分之一的份额。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今天(11日)通报称,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属于小陈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表示,即使是婚后父母赠予的房产也不一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亲去世按遗嘱他有一半房屋
早在2003年10月,小陈的父亲到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立下遗嘱公证,其中一项为,其位于番禺区大龙街的房屋为其与妻子胡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各占二分之一,在其去世后,上述房产中自己所属的所有份额指定由儿子小陈继承。
2004年5月,小陈的父亲去世。
2004年10月,小陈的女友小珍与小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小陈好赌成性,双方感情破裂,两人于是在2015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珍于2016年3月到房管部门查询才知,小陈已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取得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该房屋的另二分之一的产权是归小陈母亲所有。而小陈离婚前一直称没有取得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房产份额,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并未对该房进行分配。
小珍起诉认为,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是其与小陈在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所以她在离婚后仍有权主张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法院判决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其指定由被告小陈继承的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从小陈父亲死亡之时开始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产权人虽未变更登记,但该物权的变化因继承的开始而发生效力。
原告小珍和被告小陈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上述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被告小陈的婚前取得,属婚前财产,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对上述房屋并无约定,仍属被告小陈的个人财产,现原告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占有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小珍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普法:即使是婚后父母赠予的房产也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前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买房登记在夫妻名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88人看过
-
婚前继承的房产婚后过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继承的房产婚后办理过户的手续
280人看过
-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不被前妻孩子继承
338人看过
-
婚前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292人看过
-
婚前个人买房婚后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属共同财产吗
260人看过
-
婚前购房,父母名下登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42人看过
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
妻子夫妻的共同财产继承到前妻再婚后属于否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
婚前有房子离婚房产登记在婚前,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0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
-
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可以继承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08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这里的收入是指财产权的收入,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财产权,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财产在婚后实际占有,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
-
-
婚前夫妻财产继承过来的遗产婚后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4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