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07:46:44 160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新特点

目前农村承包中出现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机动地纠纷增多。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而一些村组为了以获取额外的利益,擅自扩大机动地的范围,且在发包机动地的过程中,往往操作不规范,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产生的纠纷矛盾较多。

(二)群体诉讼纠纷增多。

(三)村组当被告的纠纷增多。

(四)争抢承包土地纠纷增多。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考虑的特点

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院在审理此类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时,尤其是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必须考虑以下特点,谨慎处理。

(一)纠纷主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案人数多,牵扯面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牵扯的法律关系主体众多,如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承包方与发包方(多为村组)之间等等。此类案件涉及的农民群体诉讼较多,且被告多为农村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所以法院在调解此类案件必须厘清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引导。

(二)纠纷当事人心理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是生活在农村,而且相互之间往往比较熟悉。在这种熟人社会中的当事人的心理突出表现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往往觉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处理纠纷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被左邻右舍议论很难为情,存在一定的厌诉的心理;其二,当事人存在较为浓重的宗族观念,乡土观念,易于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来化解矛盾。因此,顾及双方的和气,尽量使当事人和好并达成调解,往往有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纠纷当事人知识的特殊性。一方面此类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在加上经济实力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很少请的起费用高昂的代理律师;另一方面,此类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情事理和好、风俗习惯的关注远甚于法律,这是由当事人的知识储备决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方法的建议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特殊性,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合理的方法来调解纠纷,笔者就法官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向当事人分析各种处理方式的利弊得失

与一般案件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处理之后,很可能还会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如果事后他们觉得调解的结果违反了他们的真实意图,则容易引起新的纠纷。因此,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强制式的调解方式等并不利于案结事了。法官应该多一些耐心,找准案件的争议的焦点,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分析各种结果的利弊得失。找到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并将选择和判断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必要时,法官可以通过释明生效的典型性的判例,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使当事人在真正预见案件处理结果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

(二)尽量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减少不必要的争执

(三)运用多种方式透过案件的现象看本质,正确把握案情

(四)情、理、法相结合,让当事人听得懂,乐于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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