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打造征地拆迁评估公信力。
要严格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净化征地拆迁评估市场。
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和征地拆迁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保证征地拆迁评估的公正公平。
要完善征地拆迁评估行业的自律机制,维护征地拆迁评估行业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公司、评估人员的管理力度和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强化惩诫手段,健全评估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引入拆迁评估市场诚信机制和机构退出机制。要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征地拆迁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保证征地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公开、透明。
要完善征地拆迁评估报告救济机制,推荐素质好资质高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机构及其运行。
第二、要打破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评估业务的垄断和控制。
征地拆迁评估业务作为一种中介事务,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而非市场管理职能,必须推向社会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实行征地拆迁与评估相分离,有利于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有利于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受委托从事土地平整房屋拆迁等做地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上要做到的公开、透明。可以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公开、透明的方式选定征地拆迁评估机构。
由于征地拆迁评估具有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广泛等特点,为确保征地拆迁评估业务取之有道,估之有理,真正做到征地拆迁评估的公开、公正、公平,还可推行征地拆迁评估业务招标制度,大胆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操作,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朝着科学、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国家出资企业,更要严格按照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关于评估的规定操作。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操作。
要落实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权,防止拆迁当事人的选择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过程走过场。必须切实改变过去由拆迁管理部门主导确定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甚至由拆迁人单方面指定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模式,依法选定征地拆迁评估机构,尊重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权,把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权摆到优先的位置,同时尊重征地评估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使有实力、专业能力强的评估公司进入顺利进入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从而提高评估市场的整体水平,减少征地拆迁纠纷。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征地拆迁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从根本上保证征地拆迁评估的公正性,才能杜绝征地拆迁评估市场中的寻租现象,从制度上保证我们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才能促进征地拆迁关系的和谐,顺利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必须依法签订征地拆迁评估委托协议,明确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加大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
房屋拆迁人、承担项目建设的国家出资企业、受委托从事土地平整房屋拆迁等做地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与依法选定的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征地拆迁评估委托协议时,必须依照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全面、完整、正确、具体地设定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包括违约责任条款。
目前存在的政府包揽征地拆迁服务工作,充当征地拆迁服务人员的现象是不正常的。这种现象与征地拆迁评估委托协议简单、粗糙,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有关。
征地拆迁评估委托协议应该明确规定征地拆迁评估的法律政策依据和拆迁行政许可依据,应该规定持征地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证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应该规定征地拆迁评估的时间节点要求,应该规定征地拆迁评估机构对《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的公正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等等。
只有依法签订征地拆迁评估委托协议,才能从法律上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起到约束作用,才能保证征地拆迁房屋评估工作公正进行,才能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公示的应该仅仅是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而不是最终结果,公示的对象应该是被拆迁人,并且还要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评估时没有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没有将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评估机构的态度是将所谓的初步评估结果一扔了之,根本没有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严重丧失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应该及时制定征地拆迁评估工作的行政规章。
征地拆迁评估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也与征地拆迁评估法律政策不完整不全面有关。在征地拆迁评估领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保证房屋拆迁评估公正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浙江省在2002年颁布过《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对征地拆迁时如何开展房屋拆迁评估,国家和地方至今没有发布过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作为全国土地行政管理的最高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征地拆迁评估工作的行政规章。或者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征地拆迁时的房屋评估工作,适用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具体的规定中,应该建立评估结果的公示制度,评估复议制度,评估鉴定制度,以便被拆迁人及时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应该承认,征地拆迁评估市场作为中介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大力发展。征地拆迁评估市场的发展得益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也应该有助于城市化的推进。在推进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同时,必须规范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我国征地拆迁评估领域的科学化操作、规范化管理。
总之,客观地正视征地拆迁中的问题,为切实解决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不仅是寻求征地拆迁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是征地拆迁评估行业目前面临的一项现实课题,更是体现公平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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