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与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科技工程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工程公司)通过函件往来就转让被告享有的对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有关事宜进行磋商。
至2002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对广州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共计人民币6055万元,美元9823346.53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同意就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应向被告支付协议约定的由货币价款和房产分配对价共同组成的转让对价,其中货币价款共计人民币9800万元。双方还约定:第三人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至2002年10月31日前应向被告提供由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市级以上分行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函,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双方同意以第三人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本协议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此后,因第三人未能如期提供协议约定的银行保函,被告于2003年1月28日向第三人发出律师函,认为第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中止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并没收2000万元定金。
2004年9月27日,第三人与广州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基于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了2000万元的履约定金,后由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该协议未生效,被告已单方终止了该协议,但未将履约定金退还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债权2000万元;2003年第三人为融资借广州君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华公司)巨额资金逾期没有归还,现第三人拟出售对被告的上述债权以偿还其欠君华公司的部分债务。第三人同意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行使和处分,原告受让上述债权的对价为人民币300万元。
原告与2004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资产管理公司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该款自2003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因第三人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000万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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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三种类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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