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仲[2005]3号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二OO五年九月九日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实行办事大厅、窗口或柜台立案的,要做到随到随立案。申请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当事人咨询有关劳动仲裁程序事项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二、劳动仲裁时效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三、对劳动者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保障劳动者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四、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仲裁文书送达次数,减少仲裁收缴费中间环节,可以实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快速解决劳动争议。对当事人的答辩期征询应当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进行。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间、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应当记录在案。五、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它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争取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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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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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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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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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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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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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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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法院强制程序追诉权利人的权利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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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解释,目的是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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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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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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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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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