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医疗鉴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24:26 413 人看过

一、十级医疗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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