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
3、需向登记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期不少于6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必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C级的对应标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规范要求。
6、民办普通高中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配套法规制定学校章程,推选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7、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即应符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5号)文件要求,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8、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教师,正式聘任高级职称的占15%以上。从行业企业聘任的兼职教师占专任教师的10%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任专业教师的60%以上。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任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10、需达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中有关设立的检查标准和要求。
二、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主管自定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4、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办理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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