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32:37 214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2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上诉不加刑相关文章
  • 民事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案件第二审中审判机关不得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民事案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上诉第二审审查法律适用及事实,损害事实被确定一审认定过小,可以直接改判。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没有这一说法。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可以改判、还可以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
    2024-04-26
    402人看过
  • 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有: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即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什么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
    2023-04-03
    208人看过
  • 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下列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1.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2.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自诉人的上诉的;3.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后,应当适用刑罚的。关于一审量刑畸轻,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否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然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论,大多数学者持肯定看法。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提起的重新审理的程序,而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所做的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3-06-11
    154人看过
  •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也不必担心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2023-04-12
    59人看过
  • 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4.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更不能直接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不得将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6.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
    2023-06-11
    481人看过
  • 解读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功能,就是防止无损害而得到赔偿或者损害少而赔偿多这样的不当得利现象的发生。旧保险法第十二条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何时具有保险利益,是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一直都需要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于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则此时被保险人并无损失可言,自然也就不能请求给付保险金;而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遭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真正应当得到保险救济。随着贸易的发展,货物在流通的过程中所有权不断变更,再要求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利于保护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也不能适应交易的快捷方便和现代贸易的发展。所以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023-04-23
    89人看过
  • 被加刑7年被告喊冤称法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因涉嫌盗换美金,两名被告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四年半,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重审后二被告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二人反而要多坐六、七年牢,对重审判决两被告当庭表示还要上诉。这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天判决的一宗案件。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那么,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该遵守这一原则呢?因此,此案重审判决后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涉嫌盗换美金两万两被告分获三、四年刑期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2007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两名被告人李某某(女、广西人)、方某(女、广东省惠来县人),在广州市某惠州大厦205房,以兑换美元为名,趁被害人不备之机,使用小面额美元394元调换其美元20000元,骗取被害人美元19604元(折合人民币15万多元),得手后携款逃离现场。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陈述和
    2023-06-11
    376人看过
  • 我国刑诉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
    2023-04-21
    198人看过
  • 上诉无罚则原则的解释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的原则。但法院若在审判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检察院又提起抗诉的,二审判决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提起上诉的也不受该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条件(一)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只对二审法院有约束力(管不了其他审级法院)。(三)不得加重处罚内容:1.刑期;2.刑种;3.附加刑;4.刑罚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23-06-30
    395人看过
  • 解读“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
    理解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
    2023-07-07
    329人看过
  • 该案二审改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案情]:上诉人周某,原系某市立交桥建设指挥部顾问。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一笔44万元,挪用公款一笔85万元,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提请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挪用的85万元,也属于贪污性质,故认定周某共贪污公款129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10万元。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周某不服上诉。二审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周某贪污44万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认定贪污85万元,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定性不准,应定性挪用公款。[分歧]:本案二审在认定事实、定性上认识一致,但如何处理则提出了几种方案:一是,虽然明知一审部分事实定性不准,但如果二审直接改判,那就要增加罪名,且数罪分别量刑的总和刑期会超过一审判决的15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方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故只能二审先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判决结果确有必要改变,则另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二
    2023-06-11
    158人看过
  • 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全面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作者:刘岚□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来讲,就是不能给被告人的上诉设置任何障碍,使被告人的上诉渠道畅通无阻。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方面可以彻底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其能够放心提起上诉,陈述上诉理由,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上诉不加刑的“刑”,显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因为,附加刑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加重附加刑也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是“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可能会使个别被告人“占便宜”,个别案件的量刑问题无法得到纠正,但同刑事诉讼设置上诉制度和第二审程序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相比,显然后者更为重要□《批复》为了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附加刑的适用进一步
    2023-06-11
    125人看过
  • 解读教唆犯处罚原则
    刑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教唆犯处罚原则】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对教唆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处罚原则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在罪犯分类中称教唆犯。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实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不同,对完成所教唆的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规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未成年人经历少,思
    2023-06-11
    349人看过
  • 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适用范围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被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但是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上诉不受该原则限制。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包括被告方上诉引起的二审的案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二、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
    2023-06-05
    47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 更多>

    #上诉不加刑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上诉不加刑有何意义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7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
    • 如何解读刑法上的量刑均衡原则?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1
      刑法上的量刑均衡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
    •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上诉不加刑的情形有哪些?上诉不加刑的情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
    • 刑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意义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9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其含义包括: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二审判决中原判刑都不能加重,因为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3、只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