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量谁负责确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09:12:00 202 人看过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发包人没有签证的工程量怎么索赔

因涉及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总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或者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应积极留存与发包人之间的来往记录、函件,也可以找知悉该增加量的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或者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或提供任何现场实物等非书面证据来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等。

二、工程量变化怎么索赔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工程量变化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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