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5:05:25 296 人看过

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有:

1、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或者停止订立合同;

2、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的,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或者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财产。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不成立中介费应该返还吗

是否返还要看居间人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

若促成合同签署生效,中介费是不能返还的。

故居间方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后,居间方即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终止。

至于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并不影响到居间合同。

《民法典》对居间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时,能否要求中介费要看对方是否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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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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