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3:00 468 人看过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中所禁止的三种垄断行为之一。《反垄断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被禁止的垄断协议的定义、种类以及例外情况,《反垄断法》同时规定了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行为。这里的垄断协议包括了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三种表现形式。但《反垄断法》对于该等三种形式尤其是决定和协同行为缺乏明确的定义。可以肯定的是,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已经不再仅仅限于传统的协议形式,经营者的决定以及对限制竞争具有协同性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从而遭受制裁。

《反垄断法》根据协议相对方地位的不同将垄断协议的归为两类,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的垄断协议。

其中,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被称为横向的垄断协议,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的经营活动的协议被称为纵向的垄断协议,包括: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采取一般禁止、例外许可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反垄断协议时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判断原则对垄断协议加以调整。对于本身违法的垄断协议不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直接禁止,而对于一些虽然限制竞争但并不必然违法的行为,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上述两种垄断协议中,横向的垄断协议由于其对竞争秩序损害较大而被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除了上述《反垄断法》所列举的垄断协议因本身违法而被禁止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依照合理原则根据其他未列举协议不合理地限制竞争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禁止。这种具有弹性的规定,使被禁止之垄断协议的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经营者判断其协议合法性的难度。

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不大,《反垄断法》顺应了国际上对纵向垄断协议逐步放松规制的趋势,仅明确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归入本身违法的协议而予以禁止,对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则一般不予禁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市场的进入是开放的,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就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换句话说,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规制法律要做的是消除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是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2023-06-14
    415人看过
  • 反垄断法是否应规定行政垄断
    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确立了反垄断的三项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的集中。针对社会各界议论较多的行政垄断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回避,而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作了重复性的表述。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垄断是否应该写进《反垄断法》中犹豫不决。在笔者看来,在《反垄断法》中不宜规定行政垄断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旨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而言,当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资源相对集中,少数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阻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时候,政府出面依法对垄断企业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继续发挥作用。如果其中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那么反垄断立法机关势必将两头作战,而这样一来,不仅会牵涉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大量精力,而且由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羁绊,反垄断执法机关也难以有效地打击经济垄断行为
    2023-06-07
    449人看过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1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其具体表现方式是:(1)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商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经营者的服务,限制辖区内外地商品的销售,或者要求其销售外地商品时必须搭售本地产品,或者就销售外地产品的范围与数量做出限制。(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线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运出。(3)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4)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对外地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或卫生检查标准,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
    2023-08-17
    481人看过
  • 《反垄断法》实施车业对策“纵向垄断”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会变身为《品牌专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修订方案已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报给商务部等部门,最晚在今年底就将正式出台。8月1日,《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办法》中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与《反垄断法》相违背,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弊端,因此面临调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陈效禹表示:《反垄断法》的三个核心是控制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卡特尔(协议),正式实施后将对汽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进口车涉嫌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区域销售等多项违法现象。而这些问题在《办法》中是被鼓励的。据悉,中国WTO研究会产业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正组成专家组研究汽车方面的反垄断问题。针对上述反垄断三个核心,监督部门已经确定,分别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纵向垄断修改方案中,实施
    2023-06-07
    424人看过
  • 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与行政垄断规制困境——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
    本文通过对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分析,考察了泰国的行政垄断、利益部门博弈与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问题,并籍此反思中国的行政垄断规制致策与反垄断执法权力的配置模式选择。结论认为,反垄断法本身并不能自动促进竞争,其起作用的关键是执法权力的配置。在国有经济比重高、行政垄断广泛存在的经济体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行政垄断需要区别对待,有些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需要约束的对象,有些则应归属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如果不能将二者分开,则势必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行政垄断【写作年份】【正文】中国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取得了不少进展,但竞争机制的引入还是停留在分拆原有垄断企业的层面,尚未形成规范的进入和退出制度。从市场份额或其它标准来看,这些行业可能不构成垄断;但从进退障碍”的垄断判别标准来看,行政性准入限制广泛存在,这些行业仍是十足的垄断
    2012-07-02
    69人看过
  •  反垄断法规概览
    反垄断措施包括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和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包括降低卖方集中度、防止集中度过高、降低进入障碍和降低产品差异程度。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和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反垄断措施:1.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包括三个方面):降低卖方集中度,防止集中度过高;2.降低进入障碍,防止门槛过高;3.降低产品差异程度。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抱
    2023-10-23
    270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更要反垄断本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新华网8月12日)通读共29条、约4000字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它涵盖了价格垄断的各个方面、环节及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就这份征求意见稿本身,我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见。但我担心该《规定》能否得到切实贯彻和实行,并真正起到遏制垄断的作用。如《规定》中一项非常惹眼的条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而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的主要因素是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这一条款在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令人难以放心。因为,在垄断的大环境下,那些决定不公平高价或低价的所谓产品成本,事实上是一个相当含混、很难简单厘清的问题——依据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
    2023-06-07
    482人看过
  •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类型区别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主体危害程度是否能产生积极效果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高不能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低能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23-06-07
    120人看过
  • 论合法垄断——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制度研究
    被西方国家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我国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法学界对反垄断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系列问题无法回避:是否所有的垄断皆违法?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何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的理论依据何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现象和行为属于合法垄断?如果合法垄断存在,又如何看待当代反垄断法的功能?这样,对于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本文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如同冰山一角,已开始浮出水面。笔者拟……一、“垄断”:应是“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统一体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及垄断的两重性。作为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垄断”一词早已频繁地出现在各国反垄断立法和相关的学术著作中,然而法学界至今也没能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仍然停留在经济学的定义上(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上),胡代光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
    2023-06-07
    477人看过
  • 反垄断首当其冲应反行政垄断
    河北省曾出台规定,该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日前,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是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从今年夏天开始,先是汽车行业刮起了一场反垄断风暴,一向不见声响的《反垄断法》猛然发威。从汽车厂商、到零部件供应商、车险行业,再到河北省政府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对垄断问题的查处呈现出全方位覆盖的特点。粗略盘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从中外生产、商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堪称一视同仁,同罪同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强化市场执法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今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023-06-07
    50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一、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二、垄断可分为哪几种类型(一)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二)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三)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
    2023-06-07
    328人看过
  • 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将被严惩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草案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联合抵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
    2023-06-07
    292人看过
  • 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今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介绍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尚明说,商务部反垄断局职能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第二是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我们企业走出国的时候也遇到一些垄断的问题,但是这个在国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不仅是包括垄断的问题了,目前也遇到了这类例子,其中包括中国维生素C的生产企业在国外遇到反垄断诉讼。另外,就是开展多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尚明说,反垄断局还处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商务部原则上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但是如果在对外贸易经营中出现了垄断行为,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商务部也可以进行干预,当然在这个干预过程中和发改委、工商局也有一定的协调。尚明谈道,反垄断局具体负责商务部的反垄断工作,目前反垄断局设了六个处室,包括综合处、竞争政策处、两个调查处(一处、二处)、监察执法处、经济分析处,从这个可以看出,经济分
    2023-06-07
    425人看过
  • 美国的反垄断法
    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有市场经济自由宪章的美誉。目前,世界上大约有八十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律,其中发展最为完善成熟的是美国。美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三部法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被公认为世界反垄断法里程碑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余两部则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在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的过程中,美国的部分资本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积累起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兼并扩张手段构建起一批对全美乃至世界经济有着巨大影响的产业帝国,如卡纳基钢铁集团和洛克非勒名下的标准石油公司。产业大亨们以托拉斯的形式将相同行业、原本存在竞争的公司予以合并,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划分各自的市场范围。19世纪80至90年代,全国性的托拉斯纷纷出现。反对托拉斯的市场垄断行为发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一些被称为对抗主义者(Antagonists)的有识之士认为,产业巨头们正在通过托拉斯逐步取得
    2023-06-07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什么?《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是如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竞争,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秩序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
    • 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法规制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规制对象如下: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23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