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笔录是言词证据吗?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辞辩证以及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侦查实验笔录是对试验条件、试验过程、试验结果的客观记录,所以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二、初查的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
初查的言词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由以下几点要旨来裁判:
1、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合法材料,都可以被用作为证据或者证据辅助材料。初查阶段取得的被调查人言词证据材料,符合取证主体和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调查当中无刑讯等非法情形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疲劳审讯的方式。
(2)侦查机关在初查时采用威胁、辱骂被调查人的方式。
(3)侦查机关在初查过程中还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形。
三、言词证据的基本含义。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其中,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
2、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3、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4、言词证据的运用要遵守以下规则:
①运用合适方法。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②存在主客观因素。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
③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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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言词证据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8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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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言词证据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05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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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辨认笔录的要求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1-09-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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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否是言辞证据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1-09-30笔录属于言词证据,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证据。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在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