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和扣押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扣押是临时性强制执行措施,证据保全措施。而收缴则是带有结论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
2、目的不同。扣押是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而收缴的目的是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将其缴获,以免继续危害社会。带有结论性和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象:
扣押:
(1)行政案件: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与案件有关但不需要鉴定的,不能扣押,应登记,拍照固定证据,需要鉴定的可以先扣押,结束后立即解除返还;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刑事案件。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但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适用查封。对于痕迹、生物样本适用提取,对于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物品明确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当场扣押,不便当场扣押的也可以先提取后扣押。
一、扣留与扣押的区别如下:
1、实施的对象不同:
扣押对象一般指的是物,而扣留对象一般指向的是人。并且在法律强制性上扣押比扣留更具备强制力;
2、含义不同:
扣留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3、数量不同:
扣留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扣押则是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4、时间不同:
扣留的期限一般为7日。扣押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5、性质不同:
扣留与扣押的性质不同。扣留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6、法律后果不同:
扣留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二、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别用;
2、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3、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4、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对收缴的物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缴与扣押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收缴和扣押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办理。
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在哪里
一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所指向的是证据。扣押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指向的不仅仅包括证据,也可能包括了涉案物品。行政机关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再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当及时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是实施的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而扣押则应当是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可实施。实施扣押的条件要比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要严苛。
三是时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需要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四是对物权的影响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存证据,涉案证据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仅仅是对其处分权做出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限制。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涉案的财物在扣押期间内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控制或者保管,即占有暂时的发生了转移(扣押多为动产、查封多为不动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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