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证明责任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10:54 366 人看过

1、举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法律要件的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承担法律要件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裁判不利判决的风险

发审[2001]14号文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雇、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主张”的原则,谁提供证据“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工伤《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二)职业病鉴定的举证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医疗、生活保障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承担;末级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由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这些都表明,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疾病是否由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引起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患病不是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患病的,劳动者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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