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兰政办发[2007]77号
发布日期:2007-6-5
执行日期:2007-6-5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
为确保城市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网配套敷设的同步进行,减少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开挖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巷)开挖审批一律集中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统一办理。
二、各单位及个人申报的各类开挖申请,实行每月审批制,即每月1-10日审批下一月开挖手续,25日在兰州建设网(网址:www.lzjs.gov.cn)公布审批结果。
三、各申请单位根据每年初确定的计划,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领取开挖申请表,经规划、园林、交警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备齐相关文件资料后,由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正式受理。随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会同各区市政管理所查看现场,核定开挖地点、面积、时间、设施类型,各区市政管理所签注意见,在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掘路修复费及保证金,领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交纳的开挖修复费、保证金统一进入市财政政务大厅设立的财政专户管理。
四、年度新建、改建项目涉及的各类配套管网必须同步敷设,新建道路建成后10年内不得开挖;2006年之前新(改)建道路不满5年的、大修道路不满3年的不得开挖;重大节会、冬季明确规定不允许开挖的时段、路段不得开挖;主要干道和横穿道路开挖时,要一律安排在夜间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封闭道路的,须报经兰州市公安局批准并发布通告,由交警部门对封闭道路周边交通进行合理分流,以确保道路畅通。
五、经批准同意开挖的城市道路,申请开挖的单位要严格按审批意见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开挖施工结束后各区市政管理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恢复。道路开挖修复费年底按工程决算拨付各区,保证金待开挖道路恢复保修期满后予以退还。
六、临时抢修抢险工程开挖审批按《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已批准的开挖项目,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开挖道路巡查和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因违法施工破坏市政设施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七年六月五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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