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57:30 208 人看过

主条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随后进行了两阶段改革:

第一个阶段即1983年增值税改革:这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个阶段即税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是中国大陆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

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开征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三部分。具体实施过程中,课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和管理办法。

适应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境内增值税的管理、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税收相关一般性法律法规外,专业性的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法字【1993】第0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第059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国税发【1994】第11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1999年3月2日,国税发【1999】第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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